在法庭上我們註意到,被告樂清市人民政府對樂政復決字【2018】94號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》的答辯理由是:“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。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條第九項、十一項之規定,特別是第九項“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”。人身權利首要是生命權,生命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。胡仁娟被害後,在樂清市人民政府的下轄部門樂清市公安局枉法不作為時,受害人傢屬有權向樂清市人民政民事 訴訟府提起行政復議,這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條第九項、十一項賦予被害人傢屬的權利!!!因此,被告樂清市人民政府樂政復決字【2018】94號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》是錯誤的決定!我們相信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會依法糾正的。 庭審結束,就該案相關問題,律師中介網案件專傢和審判長林青青進行交流。
審判長林青青:“樂清市公安局是行政機關,但它有兩種行為,一種是行政行為,一種是司法行為。原告李釵燕申請屍檢,要求被告公安機關履行的是刑法意義上的法定職責,而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定職責,故,被告樂清市人民政府樂政復決字【2018】94號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》並無不當。”
律師中介網案件專傢:“尊敬的審判長,首先我們要搞清楚,樂清市公安局是在樂清市人民政府領導之下的行政機關,樂清市人民政府監管樂清市公安局的一切工作行為,包括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。如果樂清市人民政府監管不力就必須成為被告。這也是今天樂清市人民政府坐上被告席的根本原因。 贍養 費
其次我們要搞清楚,樂清市公安局是行政機關,準司法機構,它的工作性質是以行政行為為主。本案中,胡仁娟之死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,隻有屍體解剖後才可定性,在死因尚未確認之前,公安機關的行為隻是一般的行政行為。被害人傢屬申請屍檢就是‘申請律師 事務 所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‘’。要求被告公安機關履行的是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定職責。樂清市公安局沒有任何理由拒絕。
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規章。當樂清市公安局違背《公安機關辦律師 公會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不作屍檢,死者傢屬據此向樂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是正確的,並不是您所理解的‘要求被告公安機關履行的是刑法意義上的法定職責,而醫療 糾紛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定職責’。因此說,被告樂清市人民政府樂政復決字【2018】94號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》以及今天被告在法庭上的辯護都是徹底的錯誤。以上是我的觀點,還請審判長慎重斟酌,謝謝!”附:原告向法庭遞交的《法庭陳述》法庭陳述尊法律 事務 所敬的審判長、審判員:
我叫李釵燕,是受害人胡仁娟的女兒律師。2013年6月25日14時30分許,我母親胡仁娟被歹徒踢傷,致左側第4、5、6、7肋骨骨折”
,後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。這是一起事實清楚的,故意傷害致死的惡性刑事案件。